笛杨咨询-境外科普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最常见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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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1号令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11号令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完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3. 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子公司a,a和注册地为乙国的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其注册地为丙国的子公司b,收购标b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国。上述情形中,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如何填写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
直接目的地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
问题所述情形,直接目的地为境内企业A的境外子公司a所在注册地甲国,最终目的地为被收购企业b所在注册地丙国。由于被收购企业b主要资产所在地为丁国,与b注册地不一致的,A还应在项目备案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
4. 境内企业A拟在境外新建生产线,投资由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两部分,实物出资主要是设备和原材料。请问,企业A关于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是不是能够为“证明投资资产金额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可以,采购合同属于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中明确的“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文件”。
5. 境内企业以境内股权置换境外企业的股权,不涉及现金交易,如何计算中方投资额?
境内企业以股权置换方式来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可按照公允价格(比如:上市公司可按照股票市值换算)和交易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方法计算中方投资额。
6. 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中方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现境内企业拟将部分中方投资改为银行贷款。上述情形境内企业要不要申请项目变更?
境外投资项目资产金额来源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若企业因其他原因要对资产金额来源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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