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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易游体育电竞怎么样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桂处罚〔2025〕34号

来源:yy易游体育电竞怎么样啊    发布时间:2025-11-24 05: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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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国营桂林洋农场桂林洋农贸市场97号的海口美兰区故乡情农产品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收银台悬挂一次性塑料袋,上述一次性塑料袋未标明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名、执行标准BG/T38082-2019  DB46/T505-2020、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电子监管码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进货来源及产品检验报告,上述塑料制品用来盛装蔬菜。为了进一步调查了解,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涉案的一次性塑料袋10扎合计200个(详见财物清单:海市监桂强制〔2025〕12号),当场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海市监桂强制〔2025〕12号),并于10月1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海口美兰区故乡情农产品经营部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25年8月,当事人跟流动摊贩购买一次性塑料袋15扎,每扎20个,合计300个,用于顾客盛装蔬菜。上述一次性塑料袋未标明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名、标明执行标准BG/T38082-2019  DB46/T505-2020、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电子监管码等信息,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进货来源及产品检验报告,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范围禁止使用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规定,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一次性塑料袋3元/扎,15扎共45元。当事人已使用一次性塑料袋100个,剩下一次性塑料袋200个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配合调查处理案件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以及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事实。

  3.现场拍摄实物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使用的一次性塑料袋未印有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名、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电子监管码及未标明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2025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桂罚告〔2025〕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2024年11月因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被本局处罚(海市监桂处罚〔2024〕40号),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其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相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10扎(20个/扎,合计200个);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代理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地址: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1号海岸壹号C栋综合楼)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0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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